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申请

提问人:辞 旧。     发布日期:2024-03-06 16:48:03     浏览:947

其他回答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执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审判庭审查、裁定,移交立案庭执行。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书写说明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申请事项:应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额,该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争议的标的额,例如:“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如果请求保全的财产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应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例如:“请求法院对坐落于×市×区×路×号×室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

4、署名和时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申请书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申请书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的时间为正式申请时间。

5、申请书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五、财产保全申请费交纳标准

财产数额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

1000元 ~ 10万元

1%+20元

10万元 ~ 89.6万元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5000元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


关于保全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诸多分歧,但其实质目的应定位于确保当事人(债权人)私权的实现。⑴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保全裁定均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情形较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保全对于保障申请人私人权利的重要意义。然而,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保全虽然具有暂时性,并不发生财产权属的实际变动和对当事人行为的最终评价,但毕竟是在一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必然会在保全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旧《民诉法》第96条)。针对这一条款,我们很容易理解其制度目的和条文含义,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法条解读: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保全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必然会对被保全人的权益带来减损。但是,基于对保全制度价值的认可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确认,正当的保全措施并不以对被保全人的权益减损进行补偿为条件,其自然形成的对被保全人的不利益应被认为是必要的制度成本和正当的诉讼风险。但是,当保全措施由于可归责的事由给被保全人造成超出正常诉讼风险的损失时,则自然会产生对被保全人进行赔偿的问题。


事实上,司法实务界对因保全错误导致损害赔偿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早在1991年9月,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法经[1991]122号)中即规定,“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法院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1994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再次明确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2005年8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l号)(以下简称《保全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保全错误而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可能包括保全申请人和作为保全决定人及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人主要发生在法院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的情形,当然也不能排除法院在执行依申请作出的保全裁定时存在违法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责任,⑵受害人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损失弥补。这种情形现实中较少发生,且争议不大,本文不作详细讨论。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保全申请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一般认为此种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求偿。其法律依据大概是前文提到的《保全赔偿司法解释》,因为该解释中援引的《民法通则》第106条主要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⑶虽然该解释仅针对被保全人为案外人的情形,但根据主体平等的民法原则,不应以被保全人为当事人或案外人之不同而影响其法律责任的性质。因此,无论赔偿权利人是纠纷的当事人抑或是案外人,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均应为侵权性质。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在保全申请错误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义务人仅为保全申请人,法院不因对错误申请的批准而向被保全人承担责任。这一方面源于《民诉法》第106条的直接规定,即申请错误时仅由申请人独自承担法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法院则予以豁免。另一方面则与保全程序的制度属性相关。保全虽有一定的公法因素渗入,却是对申请人私权的“保全”(可以类比民法上债的保全),依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反映的是申请人的意志,法院对保全申请仅作形式审查,因此应按“自己责任”原则由申请人个人承担责任。


二、实践困惑:保全致损侵权责任认定的两大难题

将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和直觉上都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当保全申请被确认为错误时,保全措施即丧失了正当性之基础,溯及至保全措施开始执行之时,保全对被申请人权利的限制即成为一种不法的侵害。换言之,“申请错误”会使保全措施的性质发生改变,由对申请人期待权利的确保转变为对被申请人现实权利的侵害;而系属于保全申请人的原因,法院执行的保全措施将被视为申请人侵害被申请人的物件或工具,理所应当由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是对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一般认识,理论和实践中应不存争议,司法实践中困惑较大的是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及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援引《民法通则》第106条将保全申请错误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为侵权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该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这导致对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认识上的不一致。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保全致损责任属一般侵权责任,以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⑷也有观点认为构成财产保全错误应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⑸还有观点认为保全致损责任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仅以错误保全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而不以申请人对保全错误有过错为必要。⑹与构成要件相关的,是在保全致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认识的不一致。认为保全致损责任属一般侵权责任的,均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保全致损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的,则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同样一种侵权行为,学界和实务界对其责任构成要件会有如此截然不同且互不兼容的主张,应是不多见的。这既反映出保全致损赔偿责任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对这…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特别应当对相关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系统的整理调和,以避免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


其二是保全申请人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是依据行为的外形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⑺违法性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成文法的规定,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包括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非正式规范。判断违法性的通常做法是首先寻找法定的行为规范,然后看系争的行为本身或行为后果是否与该规范相违背。现行法律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法》,但多为规范人民法院的程序性规范,一般难以作为私法进行援引适用。除了《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关于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性规定外,唯一有关保全申请的行为规范大概是第102条关于“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若纠纷系物的归属或占有之诉,而申请保全的对象是与本案无关的财物时,可认定为申请行为违法。除此之外,对于“申请错误”的认定似乎陷入无法可依的地步。有研究将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归纳为申请前提错误、申请对象错误和申请金额错误等几种情况,⑻但这种类型化过于简单,对于更加关键的保全申请违法性的实质及其证明并无涉及。而违法性判断的难题恰恰在于申请保全本身是一种合法权利的行使行为,原则上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被申请人主张损害赔偿很容易引起申请人行使违法阻却事由的抗辩。并且,保全是对待决诉讼利益的确保,本身具有估算的特点和预防的性质,不能苛求申请人要精确预测出案件审理的结果并以之作为保全的标的。况且在目前不算太好的诚信环境和执行到位状况下,申请人就保全范围或数额“宽打窄用”在所难免,因此很难将保全的范围或数额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迟直接引作申请人行为违法的证明。这都给保全申请违法性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


三、标准细分: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一般而言,设置侵权责任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在划定行为合法与非法之界线的基础上确定行为自由的空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的设定也与此密切相关。但上述制度目的在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设置中却无须特别凸显,因为保全致损侵权与一般的财产侵权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申请人的行为界限及注意义务与一般的财产侵权环境下亦无实质差异。因此,我们认为,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设置及其认定,应在照顾到行为规则的基础上更多从裁判规则意义上予以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因素:


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成文法律规范有失完备,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仍存较大分歧,它对司法实践的直接影响是诉讼过程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及其他相关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⑼据此,在探讨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必要仔细权衡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责任认定方面的影响。


二是时间因素的考虑。从现实角度看,对保全致损责任的追究多是发生在保全系属的诉讼结束(超过起诉期限或已结案)之后,被保全人发现事前保全的范围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认为该保全申请错误并损害了被保全人的权益,从而提起诉讼要求保全申请人予以赔偿。保全致损赔偿诉讼在时间上作为“继后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在过错及违法性等有关要件的判断上,必须以前一诉讼(即保全所系属的诉讼)的判决结果作为参照标准。


三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结合。以前一诉讼的结果作为判断保全是否正当的标准,虽有客观明确的优点,但如前文所述也有流于片面化的缺点,需要以一定的主观过错要素进行调控,避免侵权责任的绝对化以致窒息保全制度的正当运用。因此,设置保全致损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关键是确定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人过错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状态下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担,从而实现裁判规则的精细与确切。


在全面考量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设置保全致损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其一,当申请保全的对象错误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承担结果责任。此处讲的对象错误主要是指申请保全的对象并非与诉讼有关的财物或行为,比如申请保全的财产系案外人所有。申请保全的对象错误属于“张冠李戴”或“指鹿为马”,其行为的违法性毋庸置疑,此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理由:首先,过错要件能起到控制侵权责任是否构成的作用,从而成为确保行为自由的“安全阀”。但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行为界线已十分清楚(涉及行为违法性的问题),不需要再以过错要件对侵权责任进行限定。其次,保全对象错误是对他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应予以严格禁止。适用无过错原则既是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加重申请人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条件。对此,新《民诉法》第105条的规定可作为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字面解释来看,它并未规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条件,因此申请错误致损的赔偿责任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保全对象错误又属于典型的申请错误,因此,将对象错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逻辑上是能够成立的。实际上,由于对“申请错误”的认定较为模糊,如前所述不宜对其做宽泛的解释,否则将会对保全申请人造成不当的限制,不利于保全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相反,应对该条款中的“申请错误”进行限缩解释,将之仅限于申请对象错误,在此基础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二,当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达到显著不合理的程度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申请人就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应如何申请保全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不是漫无边际的,而应以相关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为依据,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与判决支持的范围或金额之间不会有过大的差距。当这种差距达到显著不合理的程度时,则构成一种行为结果意义上不法状态,并且在以正确的判决结果为评价标准的前提下,这种不法状态产生的原因将归结为保全申请行为的失当。而导致“显著不合理的差异”的失当申请行为本身也属反常现象。因为只要申请人稍加注意则通常能够避免出现此种情况,一般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等行为。故可以认为,此种反常的不法状态中天然蕴含着某种较为严重的过错因素。换言之,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差异”的保全申请通常伴随着严重的主观过错,或者说该申请行为在结果上的违法性可以吸收申请人的过错要件。据此,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推定申请人存在过错,免除赔偿权利人证明赔偿义务人申请保全时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同时,不同主体对案件事实持有不同立场,对于法律条文存在不同理解,对诉讼走向抱有不同预见,也会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因此,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有其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便此种差异达到显著不合理的程度,但如果保全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申请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对申请人课以赔偿责任。至于何种情况应认定为“显著不合理的差异”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则难作整齐划一的规定,宜由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个案解决。


其三,其他情形下,特别是当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不大时,申请人承担责任应以故意为必要,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前文已多次提及,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是保全制度运行的正常现象,并且一般不致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对于一些尚未构成“显著不合理”的差异,应采取必要的容忍态度,不能动辄认定为申请错误并课以责任,否则将严重削弱申请保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有必要通过对保全申请人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要件进行限定,缩小此种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保障申请人行为自由的“安全阀”。在申请保全的范围或金额与判决结果之间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应将申请人的实际恶意作为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赔偿权利人证明保全申请人为恶意诉讼或故意以申请保全的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实践中保全申请人恶意诉讼的情形相对较少,并且证明申请人的恶意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可以将绝大部分因正当的保全申请而形成的“差异”情况排除于损害赔偿诉讼风险之外。



保全申请错误怎么办

法律主观:

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对方的私人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那么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二)目的是预防财产损失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保全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四)申请的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五)不动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二、诉讼离婚的可否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诉讼保全的情形的,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离婚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离婚诉讼中被告能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后财产保全,如果是在诉前提请的财产保全,则要在申请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并且在申请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上就是“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一、 离婚 案件的 财产保全 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也就是说 离婚诉讼 时想要申请财产保全首先必须案件同时涉及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给付内容,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其次,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中申请财产保全。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三、 诉讼 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 一审 或 二审程序 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保全,也是为了保障双方不因 财产分割 的问题发生矛盾。要知道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使用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对此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一般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就能解决相关问题。

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 侵权行为 的 证据 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由 立案 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提供对方的牌照号和所属的出租 公司名称 就可以了) 财产保全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证据保全 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 担保人 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二、离婚 财产保全费用 依据《人民法院 诉讼 收费办法》确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 保证金 ;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 抵押 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 证人 。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 注册资金 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费用。财产保全也有时间的限制,限制时间根据申请时间的不同而异,要申请财产保全的 离婚 者应该选择合适的时间提出申请。

东邪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在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李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担保财产(存款单、房产、车辆,或申请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担保函),交纳保全费,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法律分析:被告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谢永浩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法律分析: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提出合法的申请;对诉讼争议财产申请保全;向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Vanness.Y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1. 准备起诉材料,提前了解本案管辖法院是否可以接受“一半保一半”的担保方式,如果不能接受就要寻找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


2. 联系合适的担保公司申请出具保函时,需要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审核。如果没有问题,申请保全人即可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协议,申请保全人支付费用,担保公司准备“保函”;


3. 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以及财产保全材料,法院审核后并成功立案,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联系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向法院提交《保函》,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也可以随行一起去法院立案,正式立案同时即刻提交《保函》;


4. 立案庭收到一整套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等财产保全资料后,移交“业务庭”或者“诉保组”,审核无误后会出具《保全费缴费通知》,并通知申请保全人支付相关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支付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移交执行局执行;


5. 执行局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予以执行。执行局通常是使用发函的方式联系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机构对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相关机构完成保全之后会将回函递送回执行局,最终完成所有保全工作。

小琦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法律分析: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提供对方的牌照号和所属的出租公司名称就可以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担保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蓝若棂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1. 准备起诉材料,提前了解本案管辖法院是否可以接受“一半保一半”的担保方式,如果不能接受就要寻找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


2. 联系合适的担保公司申请出具保函时,需要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审核。如果没有问题,申请保全人即可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协议,申请保全人支付费用,担保公司准备“保函”;


3. 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以及财产保全材料,法院审核后并成功立案,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联系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向法院提交《保函》,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也可以随行一起去法院立案,正式立案同时即刻提交《保函》;


4. 立案庭收到一整套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等财产保全资料后,移交“业务庭”或者“诉保组”,审核无误后会出具《保全费缴费通知》,并通知申请保全人支付相关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支付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移交执行局执行;


5. 执行局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予以执行。执行局通常是使用发函的方式联系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机构对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相关机构完成保全之后会将回函递送回执行局,最终完成所有保全工作。

素衣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法律主观: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一)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二)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芦子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梁海滨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如果男方又转移财产的可能,你最好先申请财产保全

微微一笑很倾城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叶小彤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xy真真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保全申请即可。

匆匆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首先要看原告起诉要求的是什么 ,光申请判决离婚还是有对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可以赶快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建议请律师,律师会为你查询原告还有无其他财产,也可以防止原告转移财产。

夏娟菊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1、知道财产的就申请保全


2、不知道的就申请调查


3、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律师可以调查对方的财产

佩奇~乔治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打电话给律师事务所,可以免费咨询。

代思羽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尘埃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一、 离婚 案件的 财产保全 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也就是说 离婚诉讼 时想要申请财产保全首先必须案件同时涉及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给付内容,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其次,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中申请财产保全。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三、 诉讼 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 一审 或 二审程序 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保全,也是为了保障双方不因 财产分割 的问题发生矛盾。要知道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使用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对此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一般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就能解决相关问题。

湖南人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往往恃强凌弱,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往往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已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遇此情形,在法律上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这一保护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Mr.Halson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1、申请人为当事人的案件申请人;
2、因为有一个政党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的决定,或可能难以执行;
3、财产保全的请求应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端各方的财产;
4、有一个明确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文件;
5、及时缴纳申请费,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小陆香香     发表于 2024-03-06 17:08:54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