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谢大乖。 发布日期:2024-03-11 07:36:03 浏览:883
一、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1、离婚不知道对方有的财产具体如下:
(1)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建议委托律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2)先调查核实财产,起诉同时做好财产保全,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3)如果离婚的当时没发现,而对方也没有刻意隐瞒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就这个未分配的财产再要求重新分配的,所以一定要调查清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方法有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也可以委托律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离婚不知道财产有多少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如果自己实在无力调查对方资产及收入情况,那么就抓紧时间聘请专业的离婚律师助调查对方的资产、收入情况。律师可以凭借律师公函、代理文书及立案通知书,查询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信息。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常见方式:当事人
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离婚时如果不知道对方的收入明细,那么在夫妻财产平均的分配的时候,肯定不公平,首先自己可以请专业的调查队进行调查,也可以跟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让法院进行调查,但是一系列的作为,都是需要付一定的调查费,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解决办法如下: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当事人应该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离婚的时候一般需要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约定,但是很多时候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往往在离婚前就把财产隐匿、转移起来。甚至不知道对方到底有哪些收入,那么这时候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分割财产,这时候应怎么办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
离婚时怎么应对对方隐匿财产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
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
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
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
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
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
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
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
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
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
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
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
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
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
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
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
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
四、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
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
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
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
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婚内财产协议书存款对方不知道,要按实填写。
婚内财产协议书需明确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的种类、名称、单位数量、价值、现状等,并解释其归属情况,要明确到各项物件,例如房屋面积,房屋内家具归属等等。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翡翠鉴定师 发表于 2024-03-11 07:56:26
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解决办法如下: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当事人应该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大漠-夕阳 发表于 2024-03-11 07:56:37
我们想分割对方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至少要知道对方的银行卡账号,但就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无法完成,因为很多人都是走到离婚那一步才想起要查找对方的银行账号,可对方根本不可能让你看到他的银行卡,这时怎么办?
作为婚姻继承律师,我给大家准备了5点实用的建议:
1、查询自己的账户交易明细
我们不是要查对方的银行账户吗?为什么查到自己头上来了?试想,你和对方生活这么多年,肯定有互相转账的时候,有转账行为必然会留下账户交易记录。我们可以去银行要求工作人员将自己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打印出来,就能看到付款时间、金额,以及收款人的账户、名称、开户行。
2、查询对方的账户交易明细
如果我们按照上述方法仅找到一个对方的银行账号,起诉离婚法院立案成功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对方该账户的交易明细。为什么要这样操作?现实中,对方可能会把常用的银行卡中的钱导到其他不常用并且配偶不知情的银行卡,这样在转账时就会留下痕迹,我们就可以在已知银行账户的明细中,留意一些大额转账信息,顺藤摸瓜就能找到对方所有的银行账号。
3、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的工资卡账号
如果对方在企事业单位上班,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然后直接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调取其工资账号。注意律师调查令不能调取对方的账户明细,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该工资账号的交易明细,再依据上述规则查找对方的其他银行账号。
4、留意家里的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与其他人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很可能会遗漏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凭证,上面很可能记载着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所以我们在搜查对方的银行账号时要注意这样的一些细节。
5、留意对方的基金股票账户
人们理财的意识普遍越来越好,对方的银行账户上如果没什么钱,可能很大一部分资金都用来炒股和购买基金,这为我们调取对方名下资金状况带来一定难度,因为这些账户的线索相对比较隐蔽。但是不用着急,这里教大家一种调取方法:我们在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时,可以找到对方的证券账号。如果有的银行账户不显示具体的证券账号,我们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后,可由法院要求对方提供该证券账户的交易明细。
夏日阳光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4
那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情况下,有多少财产全凭男方良心了,这个太不靠谱了。离婚时,只能分割已查清的财产。当然,法律也规定,对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行为的,也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一、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背包旅行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4
1、查询自己的账户交易明细
我们不是要查对方的银行账户吗?为什么查到自己头上来了?试想,你和对方生活这么多年,肯定有互相转账的时候,有转账行为必然会留下账户交易记录。我们可以去银行要求工作人员将自己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打印出来,就能看到付款时间、金额,以及收款人的账户、名称、开户行。
2、查询对方的账户交易明细
如果我们按照上述方法仅找到一个对方的银行账号,起诉离婚法院立案成功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对方该账户的交易明细。为什么要这样操作?现实中,对方可能会把常用的银行卡中的钱导到其他不常用并且配偶不知情的银行卡,这样在转账时就会留下痕迹,我们就可以在已知银行账户的明细中,留意一些大额转账信息,顺藤摸瓜就能找到对方所有的银行账号。
3、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的工资卡账号
如果对方在企事业单位上班,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然后直接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调取其工资账号。注意律师调查令不能调取对方的账户明细,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该工资账号的交易明细,再依据上述规则查找对方的其他银行账号。
4、留意家里的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与其他人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很可能会遗漏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凭证,上面很可能记载着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所以我们在搜查对方的银行账号时要注意这样的一些细节。
5、留意对方的基金股票账户
人们理财的意识普遍越来越好,对方的银行账户上如果没什么钱,可能很大一部分资金都用来炒股和购买基金,这为我们调取对方名下资金状况带来一定难度,因为这些账户的线索相对比较隐蔽。但是不用着急,这里教大家一种调取方法:我们在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时,可以找到对方的证券账号。如果有的银行账户不显示具体的证券账号,我们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后,可由法院要求对方提供该证券账户的交易明细。
囧的人生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4
如果没有离婚就好了
丁丁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4
法律分析: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做的就是取证!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任意一方主观认定的事实。掌握银行卡的一方提供存款信息后,另一方对存款信息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流水记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先让当事人自己提供,如果拒绝法院才会依照另一方的申请去调取以后流水。法院不会就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流水记录要求说明去向,一般情况下法官要求必须说明近一年内的大额支出去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张宝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4
法律分析:首先,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找到对方的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其次,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再者,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对方的存款。此种行为对银行内部的朋友风险比较大,因为对他们来说有保护顾客隐私的要求。如果存在风险,一般银行内部人员也是会拒绝的。最后,通过调查公司查询对方的存款。对于想要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调查的,还是慎重。因为,调查公司的地位在法律上还有争议,有的法院可能就对调查公司调查的结果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jerry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夫妻婚内惨惨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时都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进行认真的审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划分。
宝贝的贝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由法院出示证明,证明对方隐瞒事实,需要查证,到银行去查询对方的资金流水账,这样就可以查找!
༺ༀ༂ 生在红旗下 ༂ༀ༻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离婚分为两种形式离婚。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个时候,是双方的意思自治,都是双方意见的表达,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离婚协议》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签订的,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权利去查对方的名下的财产状况。哪怕转移了,也可能无从得知。另一种形式是当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于无法签订《离婚协议》,双方没有办法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诉讼离婚,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你委托的有律师,律师可以查对方名下的车辆信息及房屋信息。但是对于对方银行卡里到底有多少钱,律师无法查询,需要法院再受理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由执行法官查询。
老马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法院查询,银行是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查出这个银行卡的所有信息。
ZHang SHAN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夫妻闹到离婚这一步,肯定是矛盾重重,怀疑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也正常。对于普通家庭来讲,比较容易被转移隐藏的财产就是银行卡里的存款了。对于平时不掌握家庭财权的一方,如何搞清家庭存款,对争取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说实话,想查清银行存款还是比较麻烦的。一般情况下,掌握银行卡的一方提供存款信息后,另一方对存款信息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流水记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先让当事人自己提供,如果拒绝法院才会依照另一方的申请去调取以后流水。法院不会就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流水记录要求说明去向,一般情况下法官要求必须说明近一年内的大额支出去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如果对方将银行卡注销了,是不是就无法查询相关信息了呢?这个不用担心,即便是已注销的银行卡,只要发生过流水,就会在银行系统里留下记录,法院仍然可以调查清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官有权限去银行查询,夫妻一方到银行是不能查对方的银行流水的。同时也要注意,现实中有些不是技术问题的难题就是,你却不知道对方有多少银行卡,法院能查吗?其实只要法官愿意去银行查询,那么银行是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查处这个人在本行处所有银行卡信息,但是申请人要说清是哪家银行才行。人民银行倒是可以将全部数据查清,但它不一定会配合法院。
同时,为了避免对方在离婚诉讼中转移隐藏财产,起诉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把对方的财产保全。从财产保全生效之日起,对方的银行账户只能进钱,不能转出和消费。财产保全担保的意思是,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担保,是为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错误,由此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法院会从保全担保的财产中用于赔偿责任的承担。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因此,如果夫妻关系真的破裂,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另一方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转让财产。
浅嫣婉语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离婚不知道财产有多少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如果自己实在无力调查对方资产及收入情况,那么就抓紧时间聘请专业的离婚律师助调查对方的资产、收入情况。律师可以凭借律师公函、代理文书及立案通知书,查询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信息。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常见方式:当事人
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离婚时如果不知道对方的收入明细,那么在夫妻财产平均的分配的时候,肯定不公平,首先自己可以请专业的调查队进行调查,也可以跟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让法院进行调查,但是一系列的作为,都是需要付一定的调查费,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徐佳佳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既然要选择离婚人都不要了钱我们也就不要了当然这种做法是最不可取的第二种方法就是在离婚之前先不要说离婚要先和他和好好假装和他好然后摸清他的钱财然后再提出离婚这不是更好吗这正是所谓的不将军不打无准备之仗你说呢欢迎本人本身就是不成功了为什么不成功的最后要再做一个补成功的先打探明白了,然后再提出离婚,祝你成功。
旧巷微风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要离婚了,不知道老公有多少钱?没有关系,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以此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希望能帮到你!
晚风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要离婚了,不知道老公有多少存款怎么办?你不要离婚,为了孩子还好吧,好好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时作为共同分割凭据。
凡哥的生活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建议委托律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先调查核实财产,起诉同时做好财产保全,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婚前财产还是各归各方,婚后的双方收入,如工资、资金等收入才是各半。不知道就要去调查,如果离婚的当时没发现,而对方也没有刻意隐瞒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就这个未分配的财产再要求重新分配的。所以一定要调查清楚。
二、离婚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一方财产的种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以及属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按照公平平等的方法进行分割,所以在离婚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认定
谢永浩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申请法院协助查询 或聘请律师
TraveIer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徐阳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很多人不知道如何查对方的银行卡号,也不知道在哪个银行有存款,更不清楚有多少存款。
离婚时如果想分割存款,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我们的实际操作办法,有以下办法可以使用:
1、如果夫妻还住在一起,在对方还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收集对方的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可以用手机拍照。
2、立案后,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持法院调查令去银行调查。每个地方不一样,在杭州,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的。
通常的做法是,只要知道对方一个卡号,通过查这张卡的转账流水,就可能会发现他的其他银行卡,然后继续申请调查令,继续调查。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查到对方相关的银行卡,还可以查看对方银行流水中是否有大额转账。
如果对方对于一些大额转账说不清楚,有可能构成转移、隐匿财产。那么法院不但会判决分割这部分的存款,还可能会判决隐瞒、转移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张珍 发表于 2024-03-11 07:56:55
一、离婚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1、离婚不知道对方有的财产具体如下:
(1)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建议委托律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2)先调查核实财产,起诉同时做好财产保全,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3)如果离婚的当时没发现,而对方也没有刻意隐瞒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就这个未分配的财产再要求重新分配的,所以一定要调查清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方法有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原媛 发表于 2024-03-11 07:57:03
离婚时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但是要掌握对方财产线索,可以把这些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法院会依法调取对方财产信息。
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发表于 2024-03-11 07:58:36
离婚的时候一般需要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约定,但是很多时候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往往在离婚前就把财产隐匿、转移起来。甚至不知道对方到底有哪些收入,那么这时候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分割财产,这时候应怎么办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可以申请起诉,让法院去调查对方的收入情况。
离婚时怎么应对对方隐匿财产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
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
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
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
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
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
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
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
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
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
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
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
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
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
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
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
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
四、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
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
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
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
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淑慧 发表于 2024-03-11 07:58:36
离婚后若知道对方拥有存款但不知道对方的卡号,可以通过一下几个途径来解决:
1. 协商解决:可以与离婚对象协商,告知自己的情况并请求对方提供卡号等相关信息。
2. 法律途径: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财产调查令》,通过法律手段调查对方身上的财产,采集相关信息并获得可行方案。
3. 监管机构联系:可以通过银行监管机构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并请求协助查询和核实对方卡号等相关信息。
无论采用哪种途径,都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确保操作合法合规。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不仅仅涉及个人财产,还可能对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在法律和家庭债务等方面进行权衡和处理。
婷娉马 发表于 2024-03-11 07:58:38
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卡号,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查询银行账单:如果您有共同账户或者对方之前用过您的账户,请查看银行对账单,看看是否有相关信息。
2. 询问对方:您可以尝试直接向对方询问卡号信息,以便追回您应得的财产。
3.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您无法得到对方的协助,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您可以咨询律师的意见,不妨考虑将此事诉诸法律程序。
总之,保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在此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采取合适的措施来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
东明 发表于 2024-03-11 07:58:38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您不知道前配偶的银行卡号,可以尽可能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相关信息,例如从其他熟悉其财务状况的亲友、工作单位的工资单或者银行交易记录等渠道获取。如果这些渠道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信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获取。可以咨询律师,并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要求前配偶提供财务信息,并在相关程序中提交上述证据。在相关程序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水晶 发表于 2024-03-11 07: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