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显仕
请讲具体案情
红红
讲讲
筱蕾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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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指分开居住,不仅仅是分床。不住在一个房间很难认定为分居。婚姻法中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是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但不能自动离婚。
李传锋
对于骗婚行为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假借婚姻骗取他人钱财构成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月下之约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墨箫
1、这种情况对于财产基本上的平均分配;
2、最好是双方自行协商,即使男方有外遇让法院调解,对于财产分割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3、所以说自己协商解决。
laven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32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它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来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分居两年只是判决离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并不是必要的条件。此外,对于分居的事实,最好能够提供充足、合法的证据来进行证明,以便法院在审理时采用。
長風破浪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和补偿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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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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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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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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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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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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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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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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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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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雨后彩虹
得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房产和存款应当一人一半,有过错(暴力、出轨)的一方少分一些。
如果是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话,那么房子就只归个人所有。
天缘策划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形平均分割,成年的孩子不必指定监护人,未成年的孩子,因孩子已在十周岁以上,应由其选择监护人,另一方给予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船长
房产时谁的名字?什么时候买的?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跟存款都应当一人一半。三个孩子两个已经成年,一个尚未满18周岁,两个成年的孩子不需要付抚养费,未成年的孩子在到18周岁以前需支付抚养费给抚养方。
胡申
1、房产位于哪里?
2、我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
谢莲
婚后房产及存款双方平分,孩子不参与分配
韓善科
15年前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当时孩子还未成年,尽管只是老公的名字,房产属于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现在存款,是家庭的共同财产,所有权人除了你们夫妻外,16岁以上有独立稳定收入的、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也有份的,如果3个孩子都有劳动收入并且和你们一起生活的话,那么现在存款25万元就是你们夫妇和孩子们的共有财产,一般按照人头均分。
孩子都这么大,何必夫妻又要离婚,难道老公有什么重大过错?家里的事情不便多打听的,我只是万分好奇多问的,不用回答我!
金茹
女方在想离婚的时候就应该申请法院保全财产的,现在男方拿走财产,女方已经晚了一步。
1、等男方消失两年后,女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落不明后,可以离婚分财产。
2、房子是男方父亲的名字,就要看是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么女方也分不到房子。【女方如果尽到赡养义务的,在男方父亲死亡后可以分到其遗产。】
3、未成年的孩子也享有继承权。
爱的任性
只能分你和丈夫名下的财产,如果车子在你丈夫名下是可以折价分的、存款是可以分的,但是必须要是你或他的名下、店铺经营要看是什么性质,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属共产不管是利润还是负债都要,如果是合伙要分股份要得到其他股东同意,如果是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对股份进行分配。
Alison
1、离婚分割财产时,平均分割属于基本原则;法院也会适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渔夫
找到说出的钱的证据就行
赵云
如果能证明房屋是你买的。并且结婚时间不长。那房屋属于你
Chuanky(建川)
1、婚前买的房子如果你父母出钱,写的是女朋友的名字,那是女朋友的个人财产,除非你女朋友和你父母之间有协议,不然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买的话属于双方财产,离婚了房子一人一半,如果你父母出钱跟你们有协议,那么按照协议,你们一人一半分房后,欠你父母的钱也是一人一半承担
3、什么都要讲证据的,希望你顺利
佳祥
重婚罪是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否则一般不按照重婚罪处理。但是对方有外遇,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财产多分,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问题建议你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网上不可能把证据问题说的清楚。
guofay
能不能判重婚罪完全就是取证的问题了。
证据充分就可以的。
建议你请个律师吧。
怎么取证我们在这不好说。
渔夫
qww
千言万语
配偶权的规定
婚姻法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是配偶权的内容。新增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所谓的“包二奶”。配偶权的另一内容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
夫妻财产约定制
在新法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一是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只要一结婚,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修正案第18条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
素衣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纵横法律网-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曾金峰律师
子非鱼
要看具体情况。
纵横法律网-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徐涛明律师
王者荣耀国服猴子(东哥)
不一定。重婚罪的要求是 在合法婚姻还存在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打桩人
丈夫死了四年,才知道他在北京四环买了处房和小三住怎样才能检到,如何能要回?如是贷款怎么处理
打桩人
你好,建议详述案件情况或者直接电话咨询1346522548
6.
奋力拼搏
如果在广州可以免费咨询13512701972
醉露梧桐
具体问题是什么
宁静致远
请问你是什么问题?
此去经年
如果是在深圳,可以免费咨询22230556
李锡国
1、在网上查询: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姻登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就近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3、在相关咨询网上提问。
水中月
可以获得国籍,但要退出原国籍。
有工作权利,按中国税制缴税。
不能从事一些机密、食品等工作。
获得外国国籍要申请,成功后,中国国籍自动退出。
王璇
请问2009年的新的婚姻法规定是男25 ,女23吗?
shirley
国籍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有取得。
原始取得:
《国籍法》第
4、
5、6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2.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既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继有取得: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这一的,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另外,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华侨,《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身不由已
没领结婚证不算结婚,只算同居。双方财产各自的归各自的,分不清楚的自己协商归属。
男方没有赔偿女方的义务。
一心
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无法分清的原则上为一般共同所有
同居前的各自为各自的
不需要赔偿
坏脾气菇凉
没领结婚证,怎么结的婚呀,没有结婚证就不算结婚,关于怎么分,只能看你们的协商了,既然孩子都有了,各让一步不是很好吗。
背包旅行
1、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在达到法定婚龄后,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形成了夫妻关系。
2、你说的“结婚三个月”,我想是指举行了民间传统仪式,请来亲戚摆了酒席。这种情况,不是“结婚”,属于“同居”。
3、从你讲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你们的关系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订婚”。按照当前法律的惯例以及最高法的解释,订婚后如果一方提出分手,那么双方各自送给对方的“彩礼”是应该退还的。要求退彩礼的话,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的主张。
4、同居期间,只要是女方自愿和你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女方去流产导致健康受损,你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5、假如女方生下你们的孩子,作为孩子的生父,你就要承担抚养义务,直接抚养也好,按时支付抚养费也好,一直到孩子18岁成年。
6、结合民间的习俗以及社会舆论因素考虑,你真打算和女方分手的话,最好就是花钱消灾,扔点钱把对方安抚一下,不然,女方就会说你玩弄感情,舆论评价对你以后找对象很不利。
彩霖传道
要看女方是否在外地与其他男人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罪,否则是同居关系。
小静
是不是重婚那就看女方和那个男的是不是以夫妻名义来生活,就是对外宣称他们时夫妻并且领取结婚证的这就是重婚。如果没有结婚证的话在法律上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时候男方可以去法院起诉女方要求进行损害赔偿是可以的。
宝贝的贝
和其他男人生了小孩子。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而 仅仅是和其他男人生了小孩子
这个不是重婚罪
程春林
1楼的把以前过时好久的文章拿来干什么。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同居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婚姻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可能构成的重婚罪。
事实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灰灰羊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当今我国正准备出台新的民法典,婚姻法也将纳入其中,为此,本文拟谈谈对非法同居的认识,并对施以法律规范的必要性、法律规范应包含的相关内容作一简单探讨。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
本文探讨的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和应予打击的,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多数老百姓认为非法同居也是结婚,他们认为只要男方把女方娶进家门就算结婚,至于是否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无所谓,在他们心中强调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一般很难接受非法同居的说法。而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它更看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按这种规定,只要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即使不进行结婚仪式,也算结婚。
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很明显的认识上的冲突,哪怕男女双方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惟独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就属非法同居,“结婚”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而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因为一旦“离婚”,不会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而且他们的子女还都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事实上的歧视。还有很多结果是迥然不同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同样的事实,仅缺登记这个要件,结果就大不一样,这样对待非法同居者公平吗?
法律上对“非法同居”的称谓也带有一定的贬义性,笔者认为,鉴于非法同居与结婚往往仅缺进行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况且他们也象正常夫妻一样过夫妻生活,生儿育女,不妨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准婚姻关系”。相应地把形成的“家庭”关系也称为准家庭关系,“家庭”暴力也称为准家庭暴力等等。这样的称谓在社会上容易被人接受,也为非法同居向结婚过渡指明了方向。
我国当今法律对非法同居的看法是:这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未办理登记的,劝其应当补办登记。非法同居关系要转变成婚姻关系的条件是补办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可知,我国对待非法同居现象是允许其补办登记手续的,这是对非法同居救济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对非法同居现象施以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非法同居现象大量存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的规定甚少,不能很好的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弱者的利益,面对这种状况,我国立法机关不能熟视无睹。
(一)非法同居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近年来,不仅在农村有大量的非法同居现象,在大城市不办结婚登记而同居者也不断增加,他们觉得先“试婚”较好,合得来就登记,合不来就分开,省得一些登记上的麻烦。这种现象越来越多,在某方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他们能够走到一起,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体现了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即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违法,人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只要不是反社会、反人民,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就没有办法取缔它、消灭它。①这样、那样的同居关系汇合在一起,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同居现象。
(二)对非法同居现象施以必要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多数,他们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认为只要按当地风俗娶亲就算作结婚。如果一概否定非法同居,这是非常残忍的,是他们不易接受的,这不利于当今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要面对非法同居现象的现实性,对其加以规范、引导,早日与结婚制度接轨,维护全社会的稳定。
(三)弱者总是需要法律保护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不仅保护合法的行为,惩治违法行为,而且在惩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也对违法者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这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非法同居,仅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去登记,仅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其尚不构成犯罪行为,我们也应该用法律去调整他们的行为,用法律去救助其中的弱者。如果法律不对非法同居这种现象加以规范,将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体现不了法律对弱者的关怀。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该熟视无睹。陈杰人先生说得好:“法律不仅是保护善良人的法律,也是保护违法人的法律。……对于任何违法者或者具有不良记录的人而言,法律更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他们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往往容易被公安机关忽略。”②而根据现今法律规定会得出不易让人接受的答案。比如《人民司法》研究组在答复一位读者的问题,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已怀孕,法院如何处理?是这样答复的:由于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调整,所以法院可以继续审理。③而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时法律保护了弱者吗?因此,笔者认为应制定法律规范去救助其中的弱者,而不能“一棍子”将其打死。
(四)当今法律对非法同居施以保护的局限性,决定应予以完善。
现今的婚姻法对非法同居这四字未提及,仅在第八条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它认可补办婚姻登记,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也即要补办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同居关系可以转化成正常婚姻关系。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应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个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非法同居的处理是很宽容的,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但笔者认为能这样做的微乎其微。试想,双方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还会打结婚证吗?这恐怕与制定这些规定的初衷不符,但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同居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救济的,只是在操作上有所欠缺,未能尽如人意。
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保护的规定,除了上述二条外,当今人民法院审案的依据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在1989年作出的,用其处理现在的非法同居案件是不太适应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鉴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难以操作性和滞后性,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很有局限性的,因此,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应予以完善,使得有法可依,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非法同居的法律救济的几点设想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为此,我们应面对现实地研究非法同居现象,并由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这种法律关系,使它成为我国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篇章。下面,笔者认为应在如下五个方面设立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
(一)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要维系这种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规定如下四点,只有对这些方面做出规定,才可稳妥地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这四点为: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
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性,我们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
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四)明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主管部门。
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应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法律所规定的登记手续,所以解除时也无须通过法定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对于没有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凡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需要解除的,应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除。大家知道,非法同居关系中其实有些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已,就缺少这个形式要件,但它在群众中被看作是夫妻关系了,所以自行解除有失严肃性,而且随意性很大,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在某一方面具有结婚的效力。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给非法同居者“登记”,也无权作出判决(因为要解除),所以对非法同居案应由法院处理。
(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内容。
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这仅解除了双方的身份关系。对于该类案件具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不能充分保护弱者的利益,也并不能全面地解决因解除同居关系而面临的一些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在这些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应增加一些新的规定:
第一,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无过错方权利的救济,维护准婚姻家庭的稳定,可使其健康地向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转化。这样,对强者而方,对其有个警戒作用,使其不能肆无忌惮,同时,相对受害人而言,通过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使其不致于因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一无所获,这也与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适应。
《婚姻法》对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的行使,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作为准婚姻关系的非法同居而言,产生损害赔偿的条件更应严格。笔者认为,由于非法同居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同居者再去与他人结婚,或再与他人同居的,不应属产生损害赔偿的行为,因为他们本来的同居关系就是法律所不倡导和保护的。但对于实施准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准家庭成员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所遭受的损害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损害是一样的,而国家在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人格权等方面的保护是一致的。
第二,赋予未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其权利应与正常离婚中的探望权一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处置这类纠纷的一个原则。子女确定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也必然享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非婚生子女当然享有被探望权。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保护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所行使的探望权应是一样的,增设这一制度可弥补我国准婚姻制度中探望权的缺失,是我国准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
灰灰羊
1、不会自动离婚
2、共同债务共同分担,个人债务个人负担。
3、和子女没关系。
4、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李泽鑫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或者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办理诉讼离婚。
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一人一半。债务也是平均分担。但是因为两人已分居三年,对于在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如果举证证明债务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官要根据具体的证据综合判断债务的性质。
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
户口问题不是问题,跟谁都一样,自己单立也可以,因为子女已经成年了。
一方有第三者,属于有过错一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方面适当对自己进行照顾,如果是严重的婚外情,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还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Colour
你好,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会进行分割,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按照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倾听你的旋律
1、房子婚前是女方买的,婚后仍然会判给女方,房子不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亲子的归属是看哪一方更具备抚养条件,这个和房子没关系。
吴亦
房子归女方,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宇宙
房子属婚前财产,归你朋友所有。不想要儿子,要贴至18周岁的抚养费。法院会首先会调解,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才会判。
A-王浩然
这是一个大众类型的离婚案件。
1)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房子系婚前女方个人购买,依法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小孩抚养按以下原则:
1、两周岁之内,一般随女方;
2、两周岁至十周岁,参考双方的抚养条件,本例中,男方公务员,女方职业不固定,显然从有利于小孩抚养的角度上看,男方抚养的可能占80%。
3、十周岁至十八周岁,主要考虑子女的决定;
4、十八周岁,不涉及抚养。
以上为大致划分,每个年龄段在审判中有一定的弹性。另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收入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30%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另一方。
徐阳
算不算重婚罪还要看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只是秘密交往,生下一小孩子,只能算是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受害方可以在财产上多分配,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
算是的,重婚罪是不需要再领结婚证的,这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还可以以此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张道明
你的资料不详细,你都有什么财产呀?一般情况下,一半一半
儿子的抚养费,也由双方协商,还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
笑看人生
离婚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孩子已满两周岁的话双方都可以争取抚养权,一般会判给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小川
告他
芳芳
向法院起诉。
漫
你可以拿离婚协议到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以离婚协议为证据到法院以欠债名义起诉,但是,只能追回两年的抚养费.
阳光a人生
婚前个人财产,归属个人,婚后财产平均分配,彩礼钱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礼品酒席等更不会支持,如果怀疑她在外面有人,这个属于有过错一方,对于有过错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少分,但是你得提供出证据来。
stephen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濤濤
有证 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这就合法 但是委托别人办理违反了《婚姻登记办法》但是此规定并没有规定相关处罚
王静
关键你要解决什么问题?
独特零距离
当然是合法的,如果说当时托人给办的,只能说明其程序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你们再拿到正式就是知道的,既然当时没有提出异议,那也就是默认其效力了。
勿忘初心-陌路&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法解释: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A-王浩然
到法定年龄补结婚证即可
不过因为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法,要交纳社会总抚养费
林秀婷
楼上只知道粘贴复制,误导提问者。
楼主的问题没说清楚,关键问题是你现在是否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没有,并且你不愿意和对方结婚,那么按照《婚姻法》第10条规定,为无效婚姻,第12条规定,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你们都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如果现在已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均愿意和对方结婚,即使现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只要拖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为有效婚姻,子女就由非婚生子女转为婚生子女。
李光伦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安静
以房产登记为准,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安静
房产上有对方的姓名 ,没有特别约定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 一般均分。
不,完美。(轩)
1、婚前房产如果全部由你或者你的父母出资,那么你的房产已经赠予给你的妻子,要不回来了。
2、你的父母首付,婚后你们共同偿还房贷,那么此房产应当分割,不分割的话,房子归你妻子,但他需要给予你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你们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占整个房产金额的比例的一半是你的。举个例子,房子的30%是首付,剩下70%你们一起还的,那么房子就有35%的份额属于你,用这个比率乘以房子现在的价格,就是她应给你的补偿。
福安特门厂
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内不能结婚,你和你爱人是三代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小雏菊
楼主,你这个确实是近亲啊,直系或者旁系的3代或者3代以内的都是啊。你到你妈妈是一代,你妈妈到你外婆是两代,你外婆到你外婆的妈妈是三代;你爱人到你爱人的妈妈是一代,你爱人的妈妈到你爱人妈妈的妈妈,是两代;而你外婆的妈妈和你爱人的妈妈的妈妈就是同一人,确实是近亲啊。
当然,这只是我的观点,你最好去相关部门咨询一下啊,毕竟拥有一份感情不容易啊 ,祝你们幸福
心雨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如果没有您随附可以离开。
避风港湾
没有感情的婚姻注定不幸福,我建议你请个律师帮你
Orange
咨询下律师,这属于财产纠纷
思
还是算了吧
粟子
首先你们没结婚,不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对于2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现在你要证明那些钱是你的不是,平分了的证据等等。我的回答不够完整,建议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人或者律师
张晓东
首先,在您父亲结婚之前,可以进行与其妻签订财产所有协议,将房屋作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约定了,房屋的产权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即,房屋的所有权为登记者所享有。
登记的名字,即为所有者。
实际在房屋内住居的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
(所有权也使用权的区分)
房屋产权,一定要登记,楼主不要忽略了最重要的这点。
另外:
合法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A龙德轩
1、除非他们双方有约定婚后一定期限婚前财产变为婚后所有的外,婚前财产应为一方财产,不会变为夫妻共有财产。
2、房子户名登记为子女名字的,为父亲赠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亲即使去世,女方享有继承权,也无法对该房屋主张权利。
3、这样的公证经你们男方及其子女一致同意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应为有效。
沁
1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无论生活多久都不会成为共同财产。
2不能,如果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那房产就是你们的了,在你父亲去世后,你继母自然无法继承
3没有,如果你们要是和你的父亲、继母达成合同,那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这个公正的文件没有你们的签字,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公正力是无法干涉私人财产的效力的
阿萨姆
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个人,不进行分配。
奋斗小青年
婚后还的贷款算是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婚前还的贷款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雪冲
离婚官司的诉讼费用,一般为五十到三百元。
如果涉及财产的,可以另计。
具体查阅人民法院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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