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爱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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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同居关系情况下的财产纠纷,应当结合社会背景、当事人行为预期以及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近年来,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对婚姻家庭领域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男女双方不仅要求各自人格的独立,更要求经济的自主。

因此,很多人选择了同居的方式生活,另外,还有相当大量的独身老年人群体,为了避免再婚导致的财产共有以及与子女的矛盾等考虑,也选择同居的方式。

此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财产共有,可能并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可见,法律是倡导有结婚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这种方式,也意味着放弃了法律对其在婚姻关系中的保护。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居关系终止后,受害的往往是女方。比如,双方同居生活了很多年,最后感情破裂,如果财产不能共有,女方有可能一无所有被净身出户,这种结果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没有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经研究认为,所谓保护妇女权益,应当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居并非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使女方怀孕在身,男方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受《婚姻法》有关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同样道理,处理其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也应有别于合法婚姻。比如,钟某是外地来京的打工者,在某商场当导购小姐。2000年她与王某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一起同居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邀请亲朋好友举行了简单的婚礼。

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冰箱、彩电、空调等物品。后来王某移情别恋,起诉到法院要求钟某搬出住所,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钟某认为自己付出了很多,应当有权继续居住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房间里的物品也应有自己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对于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因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房子的所有权是王某父母的,钟某不能取得该房的居住权。

同居期间的财产继承问题

由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而且,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也不能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当然如果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是遗嘱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如果没有遗嘱时, 如果一方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但是这同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有着严格的区别。

匆匆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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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按照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于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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