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房屋分割怎么规定

墨香九歌

墨香九歌

1、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扩展资料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公式:

1、婚前购房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

白马王爷

白马王爷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随遇而安

随遇而安

一、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的规定 众所周知,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许多原本难以分割的房产纠纷也逐渐清晰化了。下面将对“新婚姻法”中房产的规定进行解释。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于房屋购买时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这部分首付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首付款部分,双方平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双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大海

大海

房屋分割规定与房屋性质、购买方式、所处性状有紧密关系。比如: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有婚意的婚前购房、一套住房处理、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分割、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小产权房的分割、公房承租权的处理、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等等。比如,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建议你将问题描述得更具体充分些。

随遇而安

随遇而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不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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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很多,能写部数万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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