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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抵触,已经失效了。
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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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只要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的问题没有规定,各级法院仍然会适用这个规定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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