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四条到底该不该废除?

奋力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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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实是结合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来适用的,那我们来看看这两条又是什么内容呢?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你说自己毫不知情的话,不愿还债的话,那就得拿出证据来:要么有证据证明借的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要么有证据证明夫妻间有约定结婚期间财产各归各管,而且借钱给你们的人必须是知道你们这个约定的。

贪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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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科普一下: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法律的存在让很多无辜的人在离婚后背上巨额债务,lz一个朋友的姐姐s就是这样,她老公瞒着她在外面借了很多钱(不知道拿去干嘛了),等到东窗事发的时候,已经欠下了将近一百万的债。当初s嫁给他,还是因为他以死要挟的,所以这个事情爆出来之后,s决意要跟他离婚。也因为这二十四条,离婚之后背上了与她毫无干系的将近五十万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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