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妹妹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离婚协议如果签订了,就有法律效力,一方无权违反。
2、关于彩礼。彩礼纠纷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关于抚养费,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对方追讨,不受协议限制。
天空
根据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条款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前的财产是自私的,婚后的财产是共有的,但是婚后特殊规定发热财产是某人的,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那就有共同的义务。
英子
首先是一个继承权的问题。和前丈夫的财产是你小姨和他孩子一起继承的。后又结婚的话,产权不发生变动、以后再有婚内财产的话再和这个丈夫均分。她的财产和现在这个丈夫的孩子,和这个丈夫是没有关系的、除非婚内过户或添加产权共有账户
Zung WaiKei.
不是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配。
龙哥づ
可以先公正的啊,现在都是谁买的就是谁的。婚姻法有很明确的规定的
野百合
这样的状况就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就按照你们户头分配的比例办理即可
寒 冰 情 浩
你小姨以前所有的房子财产。都归你小姨和你小姨的孩子所有。根据新婚姻法可以这么理解。。可以找人给证明下就是。
茜
孩子一个半月,男方无权起诉离婚,女方主张离婚可以,但女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Yuki
我国的现行法律只是认可登记婚姻由于你们没有登记 所以不构成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分割你们双方之间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小孩的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产生疑义的,分别由双方举证证明。
对于那个工厂以及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按照你所说的是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了,但是你可以主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说是具体参与了工厂的经营工作,对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也是有你的一部分的,这样就需要对方予以否定,否则你可以要求对其经济利润进行分割。
对于所建的房屋,如果是用共同财产所建的,你可以要求进行分。如果对方能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进行建设的,那么,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由女方进行抚养的,男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理想
对于94年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男方和女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对方无权分割,而其他财产,则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对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而且如果是男方有过错的话,则女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
具体来说,对于那个工厂,虽然开始是3人共同投资,但是后来给了对方补偿之后,对方就属于撤出了工厂,工厂就属于个人的财产了,因此对于工厂的利润所得,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对于所建的房屋,由于是用个人财产所建,虽然是占用了女方父母的土地,但是父母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子女的权利,因此这栋房子女方也不能向男方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而男方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女方则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具体的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委托律师,代为协商或者诉讼。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两人是同居关系
只能就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生产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
女方要分钱
前提是要证明自己对该厂有过投入
能证明的话
就可以分到钱
Aaronืฎ
个人认为女方没有取得财产的权利,理由如下:
1,2001年7月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分开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此期间男女方财产不产生混同或共同所有,但其中一方明示财产赠于除外.
2,从资料上看是男方和另二人之间产生合伙关系,期间其中两人退伙,如退伙系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合伙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反之,则为三方共同所有,但是,女方无权取得该合伙收益,因其并非合伙人.
3,房屋是由于合伙产生的收益形成的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都不影响男方享有的用益物权.与女方无关.
不,完美。(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提问中的情况属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行为,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女方要想分得财产,只能分得各自的财产,换言之,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财产才有所有权。
byyu
若女方投入资金或参与经营,该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否则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爱的任性
你们没有办结婚证,根本就不受法律保护,你们应该是算非法同居。因为是非法同居所以根本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各自所有。
小惠
双方非法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物,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经济情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非法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心软有错吗?
你好,你们双方没有形成法定的夫妻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你们双方之间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小孩的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产生疑义的,分别由双方举证证明。
对于那个工厂以及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按照你所说的是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了,但是你可以主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说是具体参与了工厂的经营工作,对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也是有你的一部分的,这样就需要对方予以否定,否则你可以要求对其经济利润进行分割。
对于所建的房屋,如果是用共同财产所建的,你可以要求进行分。如果对方能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进行建设的,那么,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由女方进行抚养的,男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忠義
婚姻财产需要先认定共同财产部分,然后在共同财产中确定遗产部分.遗产部分如无遗嘱,按继承法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
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崇明
结婚前你老公家的东西都不是你们两的财产,结婚后你们买的东西是共同财产
士当弘毅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属予共同财产。你老公没和你商量就在外面买这是家事,没什么法律上的争议。至予你说是用他爸爸的名字买的那就看当事人的态度问题了,如果他的动机是赠予那么就不是你的也不是你老公的而是他爸爸的私人财产了。你提到的房子是婚前买来结婚的问题这和归属权不矛盾,关键是看是谁买的房?产证是谁的?产证上写共有就是共有,写私有就是私有。。。当然当事人明确表态是要赠予你们作结婚之用那就是共有的。。。只能讲这么多了,其它的请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吧。。。
娜
如果你能证明登记为他爸爸名下的房产是你老公出的钱,那是可以主张这个权利的,婚前买的房子要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老公的名字那就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对于你老公所买但房产证上是他爸爸的名字,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个房款是你老公付的,那离婚时你也是不能主张权利的.
睡衣宝宝
属于夫事同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摩宇宏天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妹妹
若发生在婚前,则属于个人财产;既然是在婚后,很明显已成为了共有财产.若离婚,一方得钱,一方得房.
另外,如果能证明首付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话,说不定还会有转机,房子可能会成为个人财产.
谢永浩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只是在考虑扶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会对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一方倾斜一些,这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的,也体现人性执法的一个方面.当然协议离婚就更好,按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财产分配了.
喵ポニョ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寒谭秋月心如洗
不算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已经明确了房产的产权归属,此房产又本是男方的产权人。再有,登记,只是确权的一种形式,不变更登记,也不能改变产权所有人。
^_^阿华姐^_^香串串
房本上如你所诉,只有登记了男方个人姓名,第一次离异协议房子归男方所有,那么~~都已经是他个人名字的房本还怎么重新过户?!这房子在那一刻起,就是男方个人财产了,不需要办理你说的过户!几年后复婚,那么~这房子就属于男方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
黄茂支
如果离婚时,财产协议明确说明财产归男方,那这就不是共同财产了。前提是离婚时的协议有效。建议既然复婚了,就不要顾虑房子的问题了。好好过日子就好。而且离婚时都没在乎,复婚了还在乎房产干什么。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希望采纳。
花千骨
房产证不是原来就是男方的名字吗?再婚后应算男方再婚前个人财产。
哈哈
你好,如果第一次离婚时办过离婚证,这套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当时没有办离婚证,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婚前财产公证到时候不离婚才怪!结婚不是为了财产!
Andy
离婚后,再婚就是南方个人财产的形式进入新的婚姻,依法算个人财产
千言万语
1,"夫妻结婚后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此时房屋所有权待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
2,“夫妻离婚后,财产处理协议上明确说明财产归男方,但是离婚后男方没有去房监所登记重新过户”。此时房屋所有权,已归男方所有,不用理新过户,因为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的名字就是男方的。
3,“然后几年后双方又复婚,那么这个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此时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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