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ndaจุ๊บ雯雯
不成立,法律不承认,也不被保护
无语浅笑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明确离婚的,已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了!如果已经走完离婚手续,还继续以夫妻名义相处,顶多算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Nick 印
不成立
剑气箫心
双方“明离暗不离”是指夫妻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但实际仍共同生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再属于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该条例已经被《婚姻登记条例》取代而失效)公布实施以后,双方是否属于夫妻应以是否依法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准。
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不以按照夫妻关系来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属于同居关系的,以后双方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在同居期间的所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这样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所以,如果双方确需共同生活的,应该依法办理结婚(复婚)登记,不可采取这种“明离暗不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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