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还贷,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怎么分配?

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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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还贷,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

乐怡乐

乐怡乐

1、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还贷,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为一方父母赠予夫妻双方的。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处理,可以平分,可以不平分。

爱琴海

爱琴海

结婚后的财产即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除非有公证为一方单方面婚前财产的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首付款是父母的的款项,也没有赠予公证协议,就可以认为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的首付或者是父母对小夫妻两个人的赠予,房产即为夫妻共同房产,权利均等。如果首付为父母支付,也有单方面的赠予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则共同还贷部分极其对应增减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极其对应增减值部分为当放所有。

CHENG

CHENG

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还贷,且

产权登记

在夫妻双方名下(赠与夫妻双方),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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