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

若有战,必召回

若有战,必召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宁静致远

宁静致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理解看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怎么解释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