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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烟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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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形成婚姻关系。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要想作为婚姻关系对待,补办结婚登记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济手段,必须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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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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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并非根据同居的时间长短,而是根据以下要件进行认定: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2、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3、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
4、未办结婚登记。如果不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即使是同居多年,也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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