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不透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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