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语
法律主观:
不承认 事实婚姻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 离婚 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 财产分割 权、 子女抚养权 和 财产继承 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 夫妻财产 权、 继承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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