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同居多长时间算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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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现在不论同居多长时间都不再算事实婚姻,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均为配偶共同生活的,不论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均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应当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

但事实婚姻有一种例外情况,事实婚姻并非是法律已经彻底不承认。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事实重婚,以重婚罪定罪处罚。认定事实重婚的时候,关键在于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以夫妻名义的,则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综上所述,现在,单身男女同居多长时间都不再算事实婚姻;若是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随风、

随风、

法律主观:

《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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