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也不争春
易轶律师易轶律师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没有过户,赠与合同并未生效,离婚时房子还是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已经过户了,则该房产属于您丈夫赠与您个人的财产,属于您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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