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离婚后怎样处理?

未来是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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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婚后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离婚中如何处理,但《物权法》完整的规范了财产权。本案中,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双方离婚时,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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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并且,起诉离婚后,法院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其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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