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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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产分割分为以下情况: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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