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厚涛
您好,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思路大致如下:
首先,如果双方存在于对于房屋的协商和约定,那么不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均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法自愿的协商来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关的约定,并且对于房屋的分割是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会对于房屋的归属进行判断,如果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房屋不涉及到分割的问题。
如果涉及到房屋出资复杂的情况,法院一般按照这样的思路裁判: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有规定,双方在诉讼中无法对于房屋的分割和现值达成一致,法院的裁判思路大致如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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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筱蕾
你的分析很对。房子就是婚前财产,产权就是你同学的,增值部分也与他妻子没有一分钱关系!但这里还有一个小的地方可能会被抠到,就是在婚后老公还房贷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部分钱可能需要对妻子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