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忠
你好,首先得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该笔款项可能会认定为借款或是对女朋友的赠与,具体的建议咨询律师,律师会根据转账凭证、具体金额、双方约定等情况协助你进行综合的判定。当然若是认定为赠与,还需要看这笔款项属于彩礼与否,还不还彩礼首先看双方是否登记结婚,没办理登记手续的一般都要返还。其次,即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那么通常情况下也是需要返还的。若是认定为借款,女方需要还该笔钱款,当然,离婚的时候,也会综合考虑男女方的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具体确定分割比例。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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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割(《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一、若男方在婚前买房的付款方式选择的是全款支付,而且男方出于个人意愿想要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姓名,那么房产证便可以署上女方的名字。因为全款买房之后,男方可享有对该房产的支配权,是否署女方姓名可凭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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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内加上女方名字,那么该行为,一般会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就是说,加名后该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房屋系有婚意的购房,即使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内有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内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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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资买房,这是婚前财产,不管是写了谁的名字,财产都是男方的,这是不可置疑的,所以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这套房半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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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全款出资买房,签订购买合同和房产证上都只写女方名字,请问在分手时如何分割,离婚时如何分割,只能你们商量着办,如果女方没良心有可能全部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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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房应该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个解除条件就是双方未登记结婚,即这一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
2、如果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则因结婚目的未实现,故男方有权解除赠与合同要求女方返还,但如果系男方重大过错导致未能结婚,则可减少返还。
3、如果已登记结婚,那么赠与目的已经实现,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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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资全款买房写了女方名,如果男方是拿现金购买的话,离婚时这房子可能变成女方的婚前财产男方没有份额,如果男方是通过银行系统转账购买的,只要有银行流水,那离婚时男方可以要回大部分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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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肯定是啊,房产以登记为准。又是婚前登记,这就是赠予啊。没有其他过硬的反驳证据,就是女方单独所有。
男方也怨不得别人,自己当时为了追女方,什么都肯做,就要考虑承担最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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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还没结婚,分手后房子应当归还男方,因为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这是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条件)或彩礼,条件未成就,房子需返还;
2、如果结婚了,后双方离婚,在结婚了但未一起生活,房子需返还,在结婚了也一起生活了,离婚了,房子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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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内加上女方名字,那么该行为,一般会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就是说,加名后该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房屋系有婚意的购房,即使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内有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内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