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起诉离婚的,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办理,也就是说从1994年2月1日起,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至于是否非法同居,目前已经没有这个概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沉寂的心
婚姻法没有非法同居一说,国家不管同居的事,只是没有登记在法律上不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