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内容

Xhan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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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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