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 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重婚在中国《 婚姻法 》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一、一方在重婚后会负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 婚姻家庭 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 刑罚 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 广州 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 重婚罪 需要承担的 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 同居 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在 离婚诉讼 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可以了解到,就重婚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了两方面,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无非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重婚的一方作出 离婚损害赔偿 。而刑事责任的话,自然也就是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依法追究重婚一方的法律责任,通常是判拘役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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