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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写女方的名字,这取决于作为动迁房屋所有权人男方的意志。
房屋所有权属于男方婚前所有,因此,男方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关于加名字,只要男方自愿,可以在动迁协议订立时与拆迁方协商追加女方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人,如果男方不同意,则女方无权要求强制加名,因为,毕竟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即便经过动迁这个环节,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的客观事实。
2、婚姻法18条所称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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