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莲
婚前个人的房屋,婚后经过拆迁获得配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对于安置房和补偿款,这两部分应该分开来看。
一、案例:离婚分割婚前安置房
郑女士与蔡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蔡先生家婚前修建的房屋内。2008年,因旧城改造的缘故,房子遭遇拆迁,并置换了两套80平方米的房子。2014年,郑女士和蔡先生离婚,她要求分割这两套安置房,但蔡先生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郑女士无权分割。二人对安置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两套补偿安置房属于蔡先生个人所有,郑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呢?
二、婚前拆迁房属个人所有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在这个案例中,两套安置房是政府对蔡先生的补偿,所以应属于被拆迁房所有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规定,安置房是蔡先生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新分配,所以郑女士无权分割安置房。
三、婚内货币补偿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拆迁补偿还有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果蔡先生家的选择了安置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那么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为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蔡先生的房子因是婚内拆迁,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来源:北京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