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悲。
离婚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皆不属分割之列。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本着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婚姻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在处理私有房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以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可判其暂时住两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以其用于租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