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遇而安
【案例简介】石某与赵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自己的条件不够,石某在征得弟弟及弟媳王某的同意后,借用了弟弟的公积金,以弟弟的名义从还清了银行贷款,同时产权登记人也是弟弟夫妻,随后,石某夫妻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6年后,弟弟夫妻离婚,弟媳王某以自己是房屋产权所有之一为由,主张自己对诉争房屋应具有一部分的权属,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一)首先该房屋是石某夫妇婚后共同出资16万元购买的,虽然是借用石某弟弟的公积金进行贷款购买的,但是房贷是石某夫妇还的,虽然产权登记在石某弟弟夫妻的名下,但是石某弟弟夫妻俩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这套房屋应该属于石某夫妻的共有财产。石某弟弟夫妻两人结婚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屋。(二)那对于他们借用弟弟的公积金名义还贷款,这一事实,可以看做他们之间是借款的关系,是债务关系。应当将欠的钱款还给石某的弟弟。对于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石某夫妻归还了弟弟的公积金,那么公积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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