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卖出 如何保全个人财产

张嘉喻

张嘉喻

最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引起每个人的关注: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比例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就是说,不管你为这个家付出多少、结婚多久,万一离婚,婚前对方买的房子和你没关系,你只能获得共同按揭部分的补偿。 虽说这只是个意见稿,但是却引起了各方关注,在房价如此高的时代,“净身出户”就意味着无家可归。本刊特地邀请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宋辉谈谈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前公证等问题,同时针对婚前买房的典型情况分析法律认定的原则。 【案例】刘先生刚工作就由父母资助,付全款16万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5年后刘先生恋爱结婚,随着孩子出生,妻子与其商量想将居住的房子卖了换套大的,刘先生同意了。不过,刘先生父母心里犯了嘀咕,原来的房子是刘先生的婚前财产,现在可以卖80万,新房肯定要写儿子和媳妇两个人的名字,万一小两口闹矛盾,这房产就要被分走一半。刘先生父母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财产如何认定?如何保证刘先生的婚前部分财产不被“共享”? 【律师解答】 刘先生将原来的婚前财产出售再买房之后,没有特别约定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如果不想自己婚前的房产“被共享”,可以与妻子就该处房产变卖款的所有权作出书面约定,也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作出证明;刘先生也可将该处房产的变卖款偿还于父母,再由刘先生的父母将该笔变卖款指明赠与刘先生,或者作为借款借给刘先生夫妇,也可由刘先生的父母直接作为出资者与刘先生夫妇共同购置房产并约定房产份额。 【律师解答】 如果王小姐离婚,该房产首付款应属于王小姐的个人财产,婚后王小姐和陈先生共同偿还部分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有法律并未对房产升值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考虑上述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判令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佳通轮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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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卖出,确保个人财产安全的有效方法就是夫妻双方做好约定。

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婚前最好有明确约定将房产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否则婚后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再卖出也会被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不属于个人财产了。所以双方应提早做好书面约定,约定之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卖出房子的所得,就是个人财产了,可以保全。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观想念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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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买房,婚后卖出,就是属于个人财产。

平凡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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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程序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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