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VING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你结婚前一次性买的房子,虽然是婚后才拿到的房产证,仍然属于婚前财产。因为你购房时的合同以及发票上所标明的时间可以证明你付款时间在办理结婚证之后,属于婚前财产。
《婚姻法》重新修改颁布后,已经取消了一方房产婚后八年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即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另外又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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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合以上,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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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要经过公证了才能起到应该有的作用。如果你没有在婚前就你的婚前财产进行列表公证,那所有财产就还是双方共有的,而不在乎是不是婚前产生的。 只要经过公证,就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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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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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缴费票据妥善保留 日期可以证明 婚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
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七)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
部分属共同财产。
(九)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
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十一)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
、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
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
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
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
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但这种投资后来往往由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经营,或者虽由夫妻双方经营但对外以一方的名
义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例如,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双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产权证上
写的是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共同投资的产业应分给实际的营业人和财产的名义所有人,
但应对另一方视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补偿。
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
争议比较大,尤其处于目前北京楼市的涨幅较大,夫妻同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比较多。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
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
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
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
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
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
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
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
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
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保证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
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
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
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夫妻所负担的债务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
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
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
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一方有隐匿和转移财产行为时的处理方法。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这样的
情况:一方并不知道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存在但不确知具体数额,又或
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对方却矢口否认。例如,家里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离婚时男方只
承认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离家出走已经一年了,一年后回来提出离婚,男方只知道女方
在外面赚了大钱,无法确定她在这一年内的具体工资收入。
在离婚之诉中,请求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请求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确
属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遇到上述种种情况,您必须对对方隐匿或否认的财产进行举
证。您可以自己进行一些简单取证,例如,如果对方隐匿了自己的工资收入,可以到对方的单位
去调查。
但是如果共同财产涉及到知识产权、公司股利等方面,则取证的难度就较大了;而且即便
是简单的调查取证,如果受到当事人的阻挠也是困难重重的。如果确有取证的必要和可能,而且
又能够提供必要的线索,则在此建议您聘请律师帮助您取证。
新《婚姻法》对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给以了惩罚性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
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
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
文书等证明。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
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六)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七)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
(八)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归属一方。
夫或妻以个人财产为由主张该财产权利时,其举证责任问题的处理
一方婚前的工资、奖金由工资单、工资存单等证明;一方婚前购置的财物由购物发票证明
;一方婚前生产、经营的收益由出资证明书、生产合同等权利证书证明;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知识
产权证书证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遗书和赠与合同证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
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可以由部队出具证明。
此外,个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取证难度较大的,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取证。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所以,本文不能将所有要离婚
的朋友的问题都含概在内,也是在所难免。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您处理不了的离婚财产问题请您
及时咨询律师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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