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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爱情使人盲目,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时没有约定好权属,分手后很可能会发生纠纷。广州小伙阿豪爱上了同事珊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义登记。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4年10月两人分手。
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阿豪出资15万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上述工资收入。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6万余元。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驳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珊珊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归珊珊与阿豪共同所有。
首先,购买涉案房屋时,珊珊与阿豪处于恋爱关系并已生活居住在一起,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其次,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房屋的支付方式,结合购房前后珊珊与阿豪的同居关系,可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阿豪与珊珊共同决定、看房,并共同出资购买,是双方达成的合议。
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珊珊一人名下,并以珊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双方恋爱期间,阿豪全部工资由珊珊保管支配,可见该房屋系共同购置,在双方分手前阿豪也实际承担了该房的房贷支出。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归双方按份共有,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广州中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