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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还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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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但从这角度来看很公平,更有效的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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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怎么看待了,以前丈母娘选女婿希望有房有车,但现在有房有车的金龟婿已经没有保障了,因为婚前财产与女方没有关系。另外,传统的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现在也改变了,毕竟买房的有产权而装修的仅能拿到补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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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平,要从您看问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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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就这两条 。 公不公平是相对的,取决于实际中夫妻间经济差距,也取决于你个人怎么去看待婚姻中男女在经济上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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