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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儿媳无权分割公婆房产,离婚时仅就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公婆名下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儿媳无权主张分割。若儿媳能证明公婆名下的房产有自己的份额的,可以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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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儿媳有权分公婆房产吗
1、离婚儿媳无权分割公婆房产,离婚时仅就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公婆名下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儿媳无权主张分割。若儿媳能证明公婆名下的房产有自己的份额的,可以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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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儿媳无权分割公婆房产,离婚时仅就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公婆名下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儿媳无权主张分割。若儿媳能证明公婆名下的房产有自己的份额的,可以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是其他应当归共
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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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妮子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一般儿媳妇对公公婆婆的遗产是没有 法定继承 权的,但公婆生前留下 遗嘱 明确遗产部分或者全部给儿媳妇,或者尽了主要 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是有 继承 公婆房产权的。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马邦正
一、离婚儿媳有权分公婆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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