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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的 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 割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 共同财产 。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 证据 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我国婚姻法中的其它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1、婚前个人 购房 ,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 房产证 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 买房 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 购房合同 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 买卖合同 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 孳息 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 知识产权 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势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没有证据某一财产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的,法院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而从一般情况来划分 夫妻财产 的话,那在 结婚 的财产往往都是按照一方个人财产来处理的,自然在离婚的时候就不得对这部分财产做出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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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其实都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前的财产往往都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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