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车夫
婚前房产共同财产
1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关于
婚前房产
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补偿
。
2
、如何进行婚前房产公证
1)
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
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
购房合同
等;
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
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李传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同居“共同财产”和婚姻共同财产并不是一回事。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分文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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