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谁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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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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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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