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 i l e.
离婚时分割的主要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了保护男女双方的利益,避免有心怀不轨之人借婚姻之名钻空子,谋取他人的财富,2021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时有五种财产只能归女方,男方不能拥有。第一种是女方的婚前财产,这是为了对妇女婚前拥有的财产给予充分的保护,针对离婚时女方的独立财产,男方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第二种是女方父母给予的财产,虽然这是女方父母在女儿结婚后给予的财产,按理不能划入婚前财产的范畴,但却同样只属于女方所有,是女方父母对给予女儿单方面的关照,在离婚时男方不能要求分割。第三种是给予女方的遗产,无论是父母、亲戚或是朋友,只要明确指定了其是继承人,这笔财产男方都无权分割。 第四种是彩礼,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财产,只要男女双方依法登记了结婚,这笔财产就是完全属于女方的,并且属于婚前财产的范畴,自然也是男方离婚时无权分割的。第五种是女方的私人物品,比如结婚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戒指、项链,以及女方用自己工资购买的汽车、包包等,都属于女方的私人物品。
当然不止针对女性利益的保护,男方的部分财产在离婚时女方也是同样无权分割的。第一种就是男方婚前的车房等资产,如果男方在结婚前早已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在离婚时这不能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是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准备的婚房、婚车,因为按照性质来说这属于父母赠予的财产。 举一个比较浅显的例子,假如在男方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其父母全额出资帮他购买了一套房子,尽管房产证可能是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但当面临离婚的情况时,这类财产因为属于父母的赠予,仍旧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超产的范畴内。
第三种是男方父母留下的遗产,如果父母离世前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财产全部归儿子所有,那么在离婚时这笔财产同样不属于夫妻共有离婚财产的分割范畴。第四种是男方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得到的赔偿款、救助金,由于从事具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在工作中因受伤获得赔偿款的例子并不少见,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保护手段虽然是从两个方面来讲述,但无论是针对女方还是男方,涉及的内容其实都大同小异,目的也都是为了避免男女双方在婚姻走向破裂时,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者为了避免人们成为他人利用婚姻索取不正当利益的目标。为了让大家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接下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分析:
王先生与李小姐原本是一对感情甜蜜的夫妻,结婚后一直过着属于两个人幸福的小日子。由于还处在事业的起步阶段,手头比较紧的夫妻俩住在二人王先生父母为他购买的一套二手房里,房产证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虽然日子过得清贫,但夫妻俩并没有怨言,相反脚踏实地地工作,眼看着生活已经越来越好。
只可惜好景不长,由于常年忙于工作,夫妻俩的关系不可避免地疏远了起来,到后面甚至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二人没有太大的矛盾,除了婚后住的这套房子。在李小姐看来,这套房子是结婚时男方父母赠与二人共同生活的,按理应该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王先生却不赞同这一点,双方就此闹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具备用于夫妻俩共同生活的用途,但却是在二人登记结婚前男方父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了王先生一个人名下,因此应该被划分为个人赠予的财产,自然不应该被列为共同财产的范畴。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的诉求。
婚姻大事几乎是大部分人的一生中必须经历的过程,一段婚姻最好的结果自然是两个人可以相伴到老,但如果不可避要走上了离婚的道路,财产分割的问题难免需要花费大量的心血。好在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们在婚姻中的权益,法律已经在逐步完善,相信在未来它一定会更加全面、更加公正。
上一篇:离婚时,这5种财产只归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