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算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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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婚前 贷款买房 离婚 后怎么分配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 买房 屋并 按揭贷款 ,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 房产证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 工资 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 按揭买房 ,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 结婚 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 共同财产 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 购房 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 证据 ,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盐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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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的算法:若一方婚前贷款,其婚后自行偿还贷款的,除另有约定外,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若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法院可判房屋归首付款方,并由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頭脳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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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若登记一方的名义,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若需要还贷的,对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均等分割;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均等分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霞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若登记一方的名义,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若需要还贷的,对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均等分割;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均等分割的权利。

蓝色妖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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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一般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按折价补偿的方式,或者共有的方式分割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陈雁落鱼

陈雁落鱼

离婚房贷怎么处理

(1) 由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确实破裂了,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后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的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房贷该如何处理

离婚 后夫妻双方可以就偿还房贷进行协议,通过协商决定是由一个方还贷,还是继续由双方还贷。若决定由双方还贷,还可以通过协议设定还贷的份额。而若是离婚后房子被判定由一方所有的话,那么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另一方就可以提出变更 住房贷款 人的要求,申请解除自己偿还房贷的义务。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房贷怎么办

;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很多人生活节奏也快,离婚的概率还越来越大,但是离婚后的房贷改怎么处理,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碰到的问题。那么,离婚后房贷怎么办呢?来给大家介绍几种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贷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那就需要进行过户。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
因此,一般来讲,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过户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 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 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


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房贷怎么处理?

离婚时有房贷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且该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产应当依法判决属于登记人所有,剩余的贷款归登记一方,而另一方可请求登记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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