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购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婚后如果存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男方是需要向女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的。
如果双方对婚后的公积金没有约定的,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婚后使用公积金还贷就是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