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婚前债务的产生如果并没有用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则属于婚前双方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一方使用夫妻共同存款偿还该债务,则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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