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
提供夫妻财产约定,证明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或者只约定婚后女方的公积金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
财产约定必须是书面的。
如果离婚时没有证据证明女方的公积金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证据,那么女方婚后的公积金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房屋贷款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虽然房屋仍然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补偿男方一部分钱。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