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氏·至尊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徐九星
不是
英子
不知道
王小兔
首先没有这个规定,其次司法解释胡关退还彩礼的规定,在实践中,既要按法律执行,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过错责任,男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等,双方协商不成 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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