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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关系,婚姻财产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为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行使婚姻法中的合法权利,理性地看待和处理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关系,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氛围,我为读者所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总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小赵婚前60万买了一套房,结婚后夫妻俩又买了一套居住,就将原来的房子出租了,后来小赵把房子80万卖掉了,用卖房子钱炒股票挣了10万元,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小赵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拿来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收益”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60万购买的这套房子小赵80万卖了,这20万的升值,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小赵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这20万,因为房价升值而增值了,这个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归购房者所有。但是小赵用卖房子的80万去投资,投资的收益10万又算是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又引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却规定得不够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解释(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归属,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分类主要有三种:孳息、投资收益、增值。孳息:广义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如树上结的果子、羊毛、鸡蛋等,这些孳息的产生婚后要付出劳动、管理、投入等,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法定孳息的取得不需要配偶付出努力既可取得,应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的经营活动。间接投资:不直接投资于企业,比如买股票、债券、基金等。增值: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与投入的劳动、管理无关、由市场行情决定、如房子、古董等。主动增值:如房子装修增值、与市场行情变化无关。
对生产经营性的收益,如果一方婚前就拥有企业或公司,婚后继续经营并将收益用家庭生活开支,期间的经营性收益属婚后共同财产,此期间所负债务也属共同债务。也有少数人缺少诚信,当公司经营不好时,将经营收益归家庭共同财产,将债务留给企业,拒不偿还债务。或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此情况的离婚案件应中止审理,对企业进行清理清算,公告债权,偿还债务之后再恢复审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以收益取得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就是收益取得时间。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婚前成立的合同,婚后具体履行实施,付出很多时间和劳动,取得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并履行的合同,离婚后才取得收益,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投资产生的收益,如股票升值、基金升值、炒股、炒基金等均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这些收益均倾向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权,婚后不断投入劳动、管理等的分红,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股份原生态的增值属个人财产。
总之,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混合产生实质性增值,并且该增值体现了某种形式的贡献,物质劳动、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等,该增值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各自在家庭生活中在社会上的角色有所不同,可能一方参与社会活动多,另一方照顾家庭多些,社会职业活动可通过工资、奖金体现,家务劳动往往很难具体体现出量化标准,而它对维系家庭正常生活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增值部分,一方面保障夫妻独立的人格和经济地位,同时又要对女性予以照顾,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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