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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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书。对不动产可依据产权证书或夫妻共同的还贷记录证明。对于动产,可根据其获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明。

【拓展资料】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四、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种夫妻财产制,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共同制。

五、30年后的1980年,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也使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更加准确,范围更加清楚。同时,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对财产作出约定,通过约定来处理他们的财产。

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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