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
离婚财产混同在《婚姻法》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其他的法律可知离婚家庭财产混同就是指家庭共同财产,如果要进行财产分割是需得到共有人的认可,否则需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妖孽.
法律主观:
离婚财产 混同在 婚姻法 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其他的法律可知 离婚 家庭财产混同就是指家庭 共同财产 ,如果要进行 财产分割 是需得到共有人的认可,否则需提供 证据 证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工资 ,奖金。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双方在日常劳动中获得的报酬,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其不仅包括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收入,诸如红包、礼金、津贴等获得的货币,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生活中总会为了生活经营一些项目,或者进行某些生产活动,但是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一些通过生产或经营获得的收益,不论是夫妻双方哪一方实施获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是近年来新起的一项家庭收入来源,夫或妻一方通过写作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进而取得经济利益,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继承或者继承遗产时被指定的受益人仅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时,该财产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 夫妻个人财产 ,不能进行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 男女在结合成为一对夫妻之后就需要将他们所获取的财产混同来计算而不再是个人的事情了,而婚姻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混同的概念而只是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自然地混在一起,只有在离婚时才会进行清晰地分割以便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客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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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混同在婚姻法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其他的法律可知离婚家庭财产混同就是指家庭共同财产,如果要进行财产分割是需得到共有人的认可,否则需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工资,奖金。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双方在日常劳动中获得的报酬,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其不仅包括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收入,诸如红包、礼金、津贴等获得的货币,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生活中总会为了生活经营一些项目,或者进行某些生产活动,但是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一些通过生产或经营获得的收益,不论是夫妻双方哪一方实施获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是近年来新起的一项家庭收入来源,夫或妻一方通过写作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进而取得经济利益,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继承或者继承遗产时被指定的受益人仅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时,该财产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 男女在结合成为一对夫妻之后就需要将他们所获取的财产混同来计算而不再是个人的事情了,而婚姻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混同的概念而只是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自然地混在一起,只有在离婚时才会进行清晰地分割以便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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