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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产属于不动产,有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一方所有。但要向另一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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