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问题——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

诺言

诺言

事实上这个题目是有点含糊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这题目选择B 如果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个题目没有选项。在考试的时候只能选择最佳的答案,而非最正确的答案。最核心的问题是:房租究竟算是投资收益还是孳息呢?这个众说纷纭,没有标准答案啊。

努力奋斗

努力奋斗

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Super

Super

这属于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天天

天天

这个相当于是婚后取得的收入了,是夫妻共同财产

雪冲

雪冲

你注意一下时间问题。

2009年还没有司法解释(三),按照当时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收益,没有特别的规定或者约定,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出台是2011年的事情了。当然答案选择B是没有错误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孳息按照民法理论肯定应该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而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但是,银行利息属于个人所有,因为利息的取得不涉及另外一方的劳动,将钱存在银行也不是投资问题。 但租金就不一样了,如果另外一方为租金的取得付出了你劳动,可以认定为是主动增值,也可以认定一方是将房屋用于投资,租金为投资所得。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也要看情况,并不是所有的租金都是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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