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颁布前,夫妻已婚8年以上,其一方婚前所购的房产,现在是否是双方共同所有

独特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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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因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中的“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予以保留,所以这次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不属于全面修改,故现行的《婚姻法》仍然是1980年《婚姻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将一方婚前财产规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所以我个人认为,2001年4月28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财产问题的,对于一方婚前所购的房产,一律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但是双方以书面形式将该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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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晓时.Rocky

晓时.Rocky

对于婚前的房子、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永远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并不能自动地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就无权进行分割。

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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