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雪初星
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没有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准。确认同居关系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何种关系,在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的财产,应当根据同居期限、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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