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但是婚后一起还款,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娜

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这个房子是在婚前买的,所以这个房子属于房主的个人财产。

向日葵️

向日葵️

我觉得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你们两个是一起把这个房子的贷款还完的 。

bbs

bbs

属于,这是因为这个房子在还贷款的时候是两个人共同承担的,所以这个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龙琪

龙琪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并不属于共同财产。

虽然在结婚的时候新郎新娘会许下诺言,一定会长长久久白头偕老。但是每个家庭都有矛盾,有的矛盾小可以进行和解,但是有的矛盾很深,因此只能以离婚结尾。在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资产分配。根据我国规定,只有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才可以进行资产分配。因此一对夫妻最重要的资产房屋就成了分配的难点,面对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也有详细规定。

一、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还贷并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财产。但是如果婚后一起还款,那么共同还款的部分所产生的增值费用就应该由房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来说,如果一方付了首付,但是贷款两人共同偿还,在离婚时偿还贷款的那部分就应该由我首付的一方用现金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在结婚以后属于共同财产的,有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继承时并没有规定只属于一方的继承财产。这是根据我国最新的婚姻法第17条里的规定划分出来的,因此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目前很少会产生矛盾,经过法院正确的判罚,双方都会得到属于自己的资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又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以下属于夫妻一方财产。首先是婚前财产都属于自己,其次,如果因为身体受到伤害从而获得的医疗赔偿,残疾人补助也属于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规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就不会进行划分,属于个人财产。

雷

题主提的这个问题外延很大,分好多种情况。其中缺少一个限定条件,即,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因为限定条件不同,得出的答案也不会一样,这些限定条件包括:1登记在男方名下。2登记在女方名下。3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份额。4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了份额。还有很多种情况。

现就“男方婚前购房,本人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权属”作答——

按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人(或者父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房屋权属。协商不成,产权属于男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男方婚前首付买房,且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首付部分肯定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的。婚后如果也是用个人财产还贷,那么离婚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话,房产就从男方的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买房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就更不用说了。

这种情况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呢?关键还在于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房产归男方,那么男方就要拿出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所占份额的资金补偿女方。如果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女方就要拿出首付部分加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所占份额的资金补偿男方。

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的归属问题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要补偿女方共同还贷的一半所占份额的资金。

张道明

张道明

属于。因为夫妻双方都参与了还款,所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MR.曾

MR.曾

如果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那么房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比利时杨坤

比利时杨坤

根本就不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虽然说婚后一起还贷款,但是这个房子也不属于对方,到时候如果真的离婚的话,对方也只能得到还贷款的部分钱。

章鱼

章鱼

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发生了离婚的事情,是需要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划分的,这个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余书会

余书会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关于应当分割部分的计算方式:

(一)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50%;

(二)房屋补偿款=不动产升值率*共同还贷部分*50%

=不动产现价/不动产成本*共同还贷部分*50%

=不动产现价/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契税)*共同还贷部分*50%

Sweet Smile

Sweet Smile

你好,如果房子登记在买房一方的名下,实践中如无特殊约定房子会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婚前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名的行为属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而且已经发生了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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