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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属于婚后取得财产就是婚后共有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该财产登记在夫妻俩谁名下,都是一人一半权益。
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具体规定为: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赵伟超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郭俊华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源于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直接后果。
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编辑本段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概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 特征:
第一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 (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本段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财产的实际取得在婚后的,也属婚前财产,应届夫妻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商榷。第一,该项规定创制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根据。第二,该项规定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订案施行(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将失去效力。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费用的支出在前,医疗费用的赔偿在后,而医疗费用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则在医疗费赔偿获得后,应扣除预先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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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处理即可。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基本是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但同时兼顾以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或帮助存在特殊经济困难一方的基本原则。
四,、经法院查实夫妻一方具有转移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另外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要求对方,也就是说要求隐匿或者转移的一方予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叶湖北生
1、你说的情况看,财产应该是丈夫与前妻的共同财产,若这个前提成立,现在的妻子(你说的新老婆)不会分的一半的财产。
2、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全,只能在假定的条件下分析——假设丈夫就一个孩子(你同学)。财产应该这分割:丈夫50%,前妻50%。
因为前妻去世的早,前妻的50%财产,有丈夫、女儿、父母继承。
50%加丈夫从前妻继承的份额,属于丈夫的遗产,有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女儿、现妻、父母(若有)。
3、就以上分析看,现妻不会得到一半的财产。
刘昭彦律师
吴亦
瓜分!呵呵
新老婆应该分不到多少的。那是婚前财产,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唯愿
夫妻财产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包含:(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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